油氣管道 依附于土地,因此管道設施的存在必然會影響到對土地的利用。從管道運營與土地利用的關系來看,一是發生在管道建設過程中,管道建設需要利用土地,這可以依據現行的《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臨時征用制度加以解決;二是管道設施建成后運營期間需長期依附于土地。
對于長期依附于土地的管道,管道企業應該取得土地利用權。對于管道中的工藝管道由于與各種有關的管道設施并存,具有性,因此工藝管道部分應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對于普通管道取得的土地利用權則有不同的看法。有民法學者認為,管道企業獲得的是空間利用權圖。所謂空間利用權是指對于地上和地下的空間依法進行利用的權利。由于管道一般都埋藏于80厘米的地下,對其他土地利用權人的影響不大,筆者認為這符合民法上的空間權理論。也有學者認為,管道企業取得的是地役權,在現代民法物權制度里應對地役權作擴大解釋。由于我國出臺的物權法沒有規定空間利用權制度,因此,對管道企業取得的土地利用權應依照地役權制度加以解決。按照物權法中對地役權的規定,管道企業要取得土地(集體、國有)的地役權應該與土地權利人簽訂地役權合同并登記,以設立管道企業對土地的地役權。管道企業取得地役權后,方可對土地進行利用。管道企業取得地役權必然會對其他土地權利人的權利造成 的限制,如不得對管道上方的土地進行深耕種植,不得種植有根系的作物,在管道兩側 范圍內不得進行影響管道 的作業等。這就帶來了管道企業與其他土地權利人的利益平衡問題。
筆者認為,應該在管道保護法中規定管道企業依據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取得地役權的協商程序和補償范圍,使管道企業取得地役權有法律和程序可依,以平衡管道企業與其他土地權利人的利益。這主要是針對物權法生效以后的新建管道而言,對于物權法生效以前的管道用地應依據土地管理法加以解決。這樣,一條新建管道所取得的土地權利主要有兩種,一是國有土地使用權,二是地役權。管道設施與土地關系的另一個方面是新建管道與城鄉規劃的關系。城鄉規劃是各級政府關于土地利用的長期計劃,而新建管道的出現必然要求各級政府對既定的城鄉規劃進行修改,而且會對管道周圍土地的利用或有關作業造成限制(從技術上講限制范圍在管道兩側5米到200米不等)。因此應該在管道保護法中對管道建設與城鄉規劃的關系做出規定。
總之,管道企業土地利用權與其他土地權利的平衡是管道利益不受損害的重要方面,這些內容應該在管道保護法中加以規定。